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循《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爱好和平、勤劳节俭、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进行学年注册,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第二编 学籍管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校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在指定开学时间一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处请假。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所在院(系)报到,由各院(系)统一到学生处注册。学生须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学校按学年收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达到要求后予以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与财务处共同核对,并将注册情况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教学等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组成行政班,行政班是学生管理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随意串动班级。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学生教育采取学分制,除特殊专业外,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在校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相应的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绥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学校在大一、大二两个学年设立劳动教育学分,共2学分,每学年1学分,由学生处统一制定考核管理规定,院(系)辅导员对学生劳动表现等进行具体考核。劳动教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能参评奖学金、获得评优称号。
第四节 学分构成与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学分是课程教学的计量单位,既能体现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又能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生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则该课程获得学分,60分以下则该课程不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是各课程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后得到的数量值。
第十九条 学分构成、学分绩点及课程分类和考核等以《绥化学院学分制总则》规定为准。
第五节 选课、听课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要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规定的比例并在学校统一指导下选课。学生毕业时在学业上应以是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为标准。
学生在校修读的任何课程,无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均须经过选课,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选课程,学生应按要求进行听课,并通过课程考核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教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如果学生的某门课程没有达到对出勤、作业或实践等环节的要求,将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
第六节 重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未合格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申请重修,并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提前修读、重修(重考)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出勤,可办理相应的免听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其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公共基础课、实验课及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七节 主、辅修制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学校实行主、辅修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选读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要求者方可毕业。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可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时,提倡文理结合,互相渗透。
第八节 学生综合测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素质的评价采取综合测评制度,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测评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照《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入学第一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同年级转专业:
1.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第一学年专业考试成绩在班级前3%及以上者,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一学年专业学习,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降一年级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无法进行原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可降转到其它专业;
2.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经过一年学习后,确认确有困难的,可降转到其它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程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上报学生处,经研究、审核同意后,到原所在院(系)和转入院(系)履行相关手续,并由教务处将学生成绩档案调整到转入专业和行政班级。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按照上级对相关手续的要求,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转学的,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5.根据本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6.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不能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第十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学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而应当休学的,经申请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4.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院(系)同意后,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
3.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
4.因伤、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可以续休,但累计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休学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按期提出申请并填报《复学申请表》,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签字。
2.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按照下一年级学籍管理程序操作。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始方可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节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续修条件的;
6.经指定部门或医院确诊,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因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9.符合退学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条 学生自动退学的,由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一条 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须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联系到学生及其家长,要在绥化学院网站上公布两周后,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凭《离校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最后,经学生处审核,办理档案和户口迁移。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均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出具学业证明书。
第十二节 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符合学业要求,并获得相应学分,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审核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组织;学习成绩审核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必须于第三学年初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纳入应届毕业生管理。如因上级注册等原因不能提前发证的,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各院(系)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1.考试有违纪、作弊记录的;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3.不符合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详见第五章)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节 结业、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所获学分与规定学分相差不超过16学分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期限未满,并未能解除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毕业:
1.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考试等修满毕业所需学分的;
2.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察看期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
第六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申请毕业的,由学生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内容而退学的,若符合学校专科毕业条件的发给专科证书。
第十四节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法律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要求,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须答辩通过。
4.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及学位补授等有关事宜以《绥化学院学位授予条例》规定为准。
第十五节 学生证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统一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证明学生身份。
第六十八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生证,不得随意涂改、遗失或转借他人,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不慎将学生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学生证需经所在院(系)核实,出具证明后由学生处办理补发。
第七十条 学生处每学期期末前指定时间统一为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办理补发,每学期只补发一次,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编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要认真遵守学校校园文明纪律“十无”、“八不准”规定,并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者,由学校学生处和保卫处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中国足球彩票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绥化学院校园管理条例》、《绥化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和《绥化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保持寝室卫生,按时离寝、归寝,节约用水、用电,树立较强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与校园管理科是学校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及校园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在校园建造、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通信、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工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停止其宣传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在校园内举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举行的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第八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行课外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72小时前向学校保卫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保卫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
第八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宠物及其他畜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生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管理
第一节 组建原则
第八十四条 学生团体是指取得学校学籍的本、专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团组织。
第八十五条 学生团体应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思想、政治上与党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活动,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全面成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包括其他团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学生团体成员构成坚持五湖四海、来去自由的原则,鼓励学生团体吸纳来自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学生。凡取得学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
第二节 组织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团体委员会由校学工部、团委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团委,由团委老师负责具体指导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任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九十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生团体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申请登记
第九十一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性;
3.有至少一名的团体指导教师,且指导教师必须经院(系)党总支同意,报学工部批准。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有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学生团体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
(2)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3)学生团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所在团总支的意见和证明;以及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十二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学生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将不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1.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4.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筹备团体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筹备的团体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第九十四条 校内被聘人员根据团体活动,可由本团体提出申请,学生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申请本院(系)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十五条 学生团体定于每年三、九月份新学期开始两周内到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不登记注册的团体视为自动解散。
第九十六条 学生团体因故需换负责人或更改团体名称时,应申请变更填报登记手续,学生团体自行解散,应履行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与申请登记程序相同。
第九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登记20天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九十八条 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审批以及其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2.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团体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4.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九十九条 学生团体必须每年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一百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党委宣传部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节 活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团体活动场所由团体自行解决或由学生团体办公室协商安排。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团体如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做报告,需提前一周向团体管理委员会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包括报告内容、报告人姓名、单位、职别以及其他事项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团体因工作需要出版刊物或编印工作简报,按学校具体规定,须经学工部、团委同意,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五节 奖 惩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以校纪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对学生团体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从事违反本管理条例的活动,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停止其活动,限期整顿或撤销登记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学生团体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中成绩出色,活动有成绩的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对工作上有严重路线错误,拒绝接受管理的学生团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接受本条例的规定的;
3.财务制度混乱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学生团体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解散:
1.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的成员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学生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6.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编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评选项目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青年志愿者标兵、文明大学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节 评选标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道德品质优良,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节俭。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助人为乐,爱护公物。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名列班级前40%。
(5)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自觉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认真遵守国家和学校卫生制度,积极参加教室、寝室及分担区的卫生清扫,生活有条理,讲究个人卫生。
2.优秀团员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关心同学、讲究礼貌、尊敬师长,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热心社会工作,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4)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名列班级前60%。
(5)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热情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6)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坚持体育锻炼。
3.优秀团干部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团的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有责任心、肯于吃苦、甘于奉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情况,帮助同学解决实际问题,有相应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
(4)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热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团的各项活动,并能在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
(5)综合测评成绩须名列班级前30%。
4.优秀学生干部
凡在班、院(系)、学校担任一定工作的小组长以上干部,均可参加学生干部的评选,其条件如下:
(1)基本具备三好学生条件,并且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名列班级前30%。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
(3)顾大局、识整体,模范作用突出。
(4)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较强。
5.青年志愿者标兵
(1)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品德修养好。
(2)关心学校、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
(3)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好(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进入班级前50%)。
(4)乐于公益事业,热心公益活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5)热爱劳动、不怕困难、勇于吃苦、工作作风扎实。
(6)在“一助一”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
6.文明大学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校园文明纪律,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助人为乐,有较强的服务和奉献意识。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5)有良好的个性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有礼。
(6)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7)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讲究社会公德。
(8)不吸烟、不喝酒、讲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9)积极参加院(系)、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出色。
(10)模范遵守《绥化学院文明大学生细则》和《绥化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11)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级前90%。
7.十佳大学生
(1)必须具备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青年志愿者标兵等所有评选条件。
(2)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必须进入班级前25%。学年学习总评成绩必须进入班级前20%。
(3)一年级学生必须获一次“优秀”(即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志愿者标兵),获一次一等奖学金;二年级学生至少获两次“优秀”,并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
(4)代表学校出席省级各项大赛,获得前三名者,上述第2、3条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评优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低于70分者。
2.受到院(系)、学院通报以上纪律处分(处理)者。
3.无故缺考和补考者。
4.学年事假累积超过一周(含一周)以上者。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由所在班级民主推荐,各院(系)依据评选条件及比例审核公示,报团委学工部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院(系)申请,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工部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先进团总支、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党总支提出申请,院(系)党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初评,择优推荐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四节 学生奖助学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激励学生成长,学校在学生中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学生在《绥化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获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与学生评优共同做为学生推优入党的必要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照国家要求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为积极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困难学生档案,每年评选一次,做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具体评选办法遵照《绥化学院国家助、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拘留或拘留处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1000.00元以上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含三次)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有行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本条第7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非法刊物,传播有害信息,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4.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学期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1—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的旷课学时数由各院(系)负责统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按损坏公物价值,除责令其按价赔偿外,并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价值在5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500.00元以上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打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伪证并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报告,私自或组织他人找对方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事态扩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公安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受到公安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饮酒、赌博,对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经院(系)、学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学生随便在校内外饮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饮酒2次(含2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酗酒和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严禁学生在校内外赌博,违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公寓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吸毒、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及违反防火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无论什么原因,凡有自杀、自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1.违反纪律后,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不承认错误,不思悔改者;
2.已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但不思悔改,仍有违纪行为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受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助学金、奖学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助学金、奖学金;
3.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九个月助学金、奖学金;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12个月)停发助、奖学金。
受处分者(提前解除处分或撤销处分除外),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与评优和评定奖学金。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按照《绥化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节 处分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广泛调查、取得充分的人证、物证、旁证。
2.学生本人要写出违纪、违规的事实材料。
3.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详实询问记录、并且记录要有当事人及证人的签名。
4.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委托各院(系)听取违纪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对无法通知本人或无故缺席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授予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权,但要上报学校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研究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及所涉及的院(系)领导参加,学校主管领导主持,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违纪实事,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提出处分的职能部门送达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其本人,若无法送达到学生本人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两周后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节 申诉的受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 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综合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处分解除
第一节 解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生受到警告处分,处分期满(3个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满(6个月),受到记过处分;处分期满(9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满(12个月),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解处分:
1.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努力学习,不旷课,学习成绩有进步。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4.尊师敬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帮助他人。
5.班级评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同学拥护。
第二节 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生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处分期未满,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
1.参加省、市大型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2.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3.处分后学期考试成绩均及格以上,并且综合测评智育总评成绩列班级前三名者。
第三节 解除处分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前解除处分本人需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核准、班级评议、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填写《绥化学院学生提前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学校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按照审批权限,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和综合档案室保管,不装入本人档案,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五十条 对处分解除后,再犯错误者,按屡教不改处理。学校不再考虑其处分解除问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公安局处罚,所给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九章 奖惩结果记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情况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及认定后,在每学年末将有关文件及证书复印件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以下奖励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须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1.校级及以上学生评奖、评优文件复印件及证书复印件;
2.市(地)级及以上科技活动获奖证书复印件;
3.其他有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的文件和证书等复印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下纪律处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绥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学校规章制度,以学校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如相关文件修改,本办法中所指也随之修改,不再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中所列条款如与学校在此之前所出台的有关文件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绥化学院学分制总则
附件2:绥化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附件3:绥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4: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5: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6:绥化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7: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附件8:绥化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附件9:绥化学院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附件10:绥化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绥化学院学分制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运行体制,充分调动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性人才,适应新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分制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构建以个性化为原则、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二、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理论应用能力、实践能力,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三、培养规格
掌握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利用一种外语进行初步交流和查阅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汉语写作与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比较熟练的操作和应用计算机;掌握一种职业技能。
四、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在校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五、学分构成与学分绩点
1. 学分
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既能体现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又能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和效果。
学分计算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程学分大体遵循14—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程一般28—36学时为1学分。
所有课程考核均实行百分记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获得该课程学分,60分以下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2. 学分构成
依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比例一般在6:4到7:3之间。
学分构成表
总 学 分 |
|||||||
必修课程学分 |
选修课程学分 |
||||||
公共必修 课程学分 |
专业必修课 程学分 |
公共选修 课程学分 |
专业选修 课程学分 |
||||
理论课程学分 |
实践课程学分 |
理论课程学分 |
实践课程学分 |
理论课程学分 |
实践课程学分 |
理论课程学分 |
实践课程学分 |
3. 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根据教学计划学年学分最低要求,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低于学年学分要求的50%,每两学年获得学分低于两学年学分要求总和的75%,每三学年获得学分低于三学年学分要求总和的85%,将对学生作留级处理。
4.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按学分加权平均再经过标准化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点=
六、课程分类
课程设置分为二类,即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必修课为学生提供必需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类。
公共必修课是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本科培养要求统一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军事理论、体育、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大学语文等课程。
专业必修课主要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是依据国家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对各专业规定的主要课程而设置的专业课。
2.选修课
选修课是为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挥个性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旨在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和科学素质,学生可按要求选修该类课程,包括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学外语选修和计算机应用选修等课程。
专业选修课包括本专业方向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知识,能体现本专业的要求与特点,是具有较为明确的方向性和系列性的课程,学生应在专业教师或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要求选修该类课程。
七、选课
学生要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专业培养方案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规定的比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学生毕业时在学业上应以是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为标准。
选修课必须经过选课环节,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八、听课与考勤
1. 听课
必修课程和已选选修课程,学生应按要求进行听课,并在通过课程考核后获得相应学分。
2. 考勤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若学生的某门课程缺席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没有达到对作业、实践等环节的要求,应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除外)。
九、重修、缓考、免听与免修
1. 重修
对考核未合格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申请重修。
2. 缓考
学生因故未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并办理缓考手续后,可参加每年三月份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
3. 免听
学生因提前修读、重修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出勤,可办理相应的免听手续。
4.免修
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其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公共基础课、实验课及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十、主、辅修制
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学院实行主、辅修制。
学生应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选读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要求者方可毕业,选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时,应提倡文理结合,互相渗透。
十一、导师制
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各教学单位要选聘中级职称以上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学生的导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给予指导。
十二、班级
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组成行政班,行政班是学生管理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同一行政班的学生允许有不同的教学进程。学生因学习进度不能和同班同学同时毕业离校时,需编入较后入学的某个班参加活动,但该生学籍不变。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2:
绥化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位授予和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统招全日制本科和专升本学生的学位授予,各类成人教育本科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每3年换届一次,更换比例一般不低于1/4。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位分委会,任期3年。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成员4人;主席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的人员组成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学位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审查、评议各分委会中国足球彩票学位论文情况报告;
(3)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4)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投诉、申诉等事宜;
(6)审议新增专业的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学位分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要求评出论文成绩;
(2)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3)审查并提出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核并提出不授予、缓授予学位名单及材料;
(5)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6)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要求,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4)学分绩点满足如下要求:属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学分绩点达到6.5,属于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学分绩点达到6.3。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通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1)在结业一年内,通过课程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等方式达到毕业标准,并且满足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本条例第八条之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学分绩点满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门类学分绩点达到8.0,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医学等门类学分绩点达到7.8。(b)在毕业一年内,以绥化学院为作者单位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一篇。
第四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应按上述条件认真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予学位与缓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并筹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审议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各教学单位学位分委会要如实汇报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业状况,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举手表决方式对学位授予决议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表决通过的学位授予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各种举报或申述事宜,对于舞弊作伪等违反本条例的学生或因审核失误未得到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经复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后,撤销或增补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的学位授予决议组织学位授予工作,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上级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其签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丢失后不可补办,但学院负责开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3:
绥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第四条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
2.学生在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低于6.3者;
3.在修业年限内违反考试纪律,有考试作弊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若毕业时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8.0以上,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第六条 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上述条件对应届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予学位与缓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原因,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到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审议会,审核各学科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批准,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同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予以撤销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条 对属于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情形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学生在结业后4年内(从入学年份算起八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如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负责人、各学科负责人及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组成,其人员组成应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评议学士学位论文;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宜;
(6)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审议。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毕业生成绩;
(2)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按要求评出等级;
(3)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核并提出不授予、缓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
(5)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4:
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修订)
(2008年11月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执行,2013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具有绥化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将学生的品行表现、学业表现、体育表现和职业技能表现、社会实践表现等五项内容分解为若干项目指标进行量化考核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总评一次。品行表现、学业表现、体育表现和职业技能表现、社会实践表现等五项内容满分分别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品行表现占15%、学业表现占60%、体育表现占5%、职业技能表现占10%、社会实践表现占10%。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测评成绩真实。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评定,作为学生参评助奖学金、评优推优和培养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行一级建章、二级管理、三级考核制度。一级建章是指学校统一制定《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二级管理是指校、院(系)两级管理;三级考核是指班级测评学生,院(系)测评班级,学校测评院(系)。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单位,由班委会、团支部、和不少于5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班级测评小组在每天逐项进行记实的基础上,填写《学生表现周记实测评积分表》,每周报所在院(系)测评领导小组一次。院(系)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无副书记的由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不少于10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包括: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普通学生)。院(系)测评领导小组一是对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施测评,二是对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同时对每名学生的奖励加分、违纪减分项目进行记实和测评。每学年末各院(系)综合测评小组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汇总表》,一份留院(系)存档备查,一份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院(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异议,有权驳回院(系)报表,并监督有关院(系)重新核定。
第九条 品行表现每月按100分记,采取定量减分、奖励加分的办法。每人每月基础分为60分,每天一记实,每周一公布,每月一小计、一公示,学期统计,学年汇总。品行表现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汇总中占15分,超过15分按满分计。
第十条 学业表现成绩是指学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专业的规定而选定的学习课程并经考试、考察等取得的成绩。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成绩采用学习成绩绩点积分,积分以教务处成绩记录为准。学业表现成绩=学分绩点×10。其中,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其中bi表示学生在某门课程或某个教学环节考核中获得的成绩分数,ai表示学生在该课程或该教学环节中获得的相应学分数,n表示学生所学的课程或参与的教学环节门类总数。采用百分制的考核方式,获得学分的标准为60分,此时bi的取值为考核分数,低于60分时bi的取值为零。
第十二条 体育表现成绩(包括体育课考试成绩和体育活动,分别采取百分制)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汇总中占5分,其中体育课考试成绩占60%,体育活动占40%,超过5分按满分计。即:体育表现成绩=(体育课成绩*60%+体育活动*40%)*5%(若无体育课的体育表现成绩=体育活动*5%)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表现采取定量减分、奖励加分办法。职业技能表现考核由院(系)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学期小结、学年汇总,职业技能表现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汇总中占10分,超过10分按满分计。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表现是指学生按照《绥化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纲要》的要求,每学年完成规定的实践项目。采取课程化考核、项目化管理。每学期由院(系)实践教育教研室进行评定,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院(系)结合实际进行。社会实践表现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汇总中占10分,超过10分按满分计。
第三章 加分、减分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 品行表现减分项目及标准(此项在月测评中应用,每人每月基础分为60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党团活动一次减4分。
(2)违反《绥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未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一次减4-20分。
(3)违反公共场所(如会场、教室、食堂)秩序一次减4-8分。
(4)违反寝室管理规定(如晚归寝、夜不归寝等)一次减10-20分。
(5)违反教学场所秩序(如自习、上课迟到早退,无故不上自习、不上课,自习、上课在期间教室内大声喧哗)一次减6-15分。
(6)破坏公物(包括损坏花草树木)一次减10-20分。
(7)其他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品行表现加分项目及标准(此项目在月测评中应用)
(1)向学校广播站或学校各种报刊投稿被采用者(不含校学生会干部或校报记者团成员等学生组织成员的约稿或新闻稿件等),该作者每篇加0.5-1分,每月加满5分为止。
(2)在学校和院(系)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教育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一次加2-6分。
(3)在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市级奖励或表彰一次加4分。
(4)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发表各类文章一篇加2分,每月加满10分为止。
(5)其他加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学业表现减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不乘权重系数,直接从学年学业表现成绩总分中减出)
(1)学生一门课程无故旷课超过1/5学时且未超过1/3学时减5分;无故旷课超过1/3学时的课程直接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察)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2)学生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不超过10学时者减1-4分;无故旷课超过10学时,按照《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予以处分,并按本办法特殊减分项目及标准予以减分。
(3)对本学年初受到学业预警,且不能认真改过,仍然存在无故旷课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减5-10分,对屡教不改的视情节按照《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予以处分,并按本办法特殊减分项目及标准予以减分。
(4)其他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表现减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乘权重系数后计入总分)
(1)早操及其他体育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减4分。
(2)无故不参加体育活动一次减8分。
(3)其他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表现减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乘权重系数后计入总分)
(1)没有职业生涯规划或职业生涯规划不合格减5-8分。
(2)无故不参加各种职业技能训练一次减4-6分。
(3)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有关技能考核等要求制定细则,进行减分。
(4)其他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表现减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不乘权重系数,直接从学年社会实践表现总分中减出)
(1)本学年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2-4分。
(2)未能按照社会实践项目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社会实践减1-3分。
(3)违反各院(系)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酌情减分。
(4)其他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减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不乘权重系数,从学年总分中减出)
(1)未修满所应修学分数按未修满学分数的2倍予以减分。
(2)考试(含考察、实验)作弊一次减15分。
(3)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或教学见习活动一次酌情减4-10分。
(4)违反《绥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一次减5-15分。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次减15分。
(6)被通报批评一次减2分,警告处分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4分,记过处分一次减6分,留校查看处分一次减15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罢课、罢餐和未经许可的示威游行一次减15分。
(8)各减分项目不重复减出。其它减分,视情节由院(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加分项目及标准(此分不乘权重系数,在学年总分基础上加分,学期总分不能超过100分,超过100分按满分计)
(1)独立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加8分,独立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加5分,非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作者顺序递减1分加分,论文字数必须在2500字以上。
(2)校级“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加0.2分。
(3)学生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学校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受到市级表彰一次加15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一次加20分。
(4)获评全省大学生年度人物、道德模范、自立自强先进人物等者一次加15分,获评年度人物提名、道德模范提名等者一次加10分。
(5)CET-4考试达到425分加2分(此项只加一次,下同),CET-4考试达到568分加3分,CET-6考试达到425分加4分。
(6)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通过省三级加1.5分(此项只加一次,下同),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通过国家二级加2.5分,计算机水平考试通过国家三级加3.5分。
(7)各院(系)可根据专业过级、考核制定加分项目及标准。
(8)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中表现突出,并获奖者加1-3分。
(9)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职业技能类大赛中荣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学期职业技能表现成绩按满分计算。
(10)校学生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等学生组织成员每学年由负责的学校职能部门对其表现统一考核,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酌情予以加分,并向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反馈,按特殊加分项目加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11)做出其他特殊贡献者,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酌情加分。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每个学年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均作为下个学年评定、发放综合奖学金的依据。各项成绩均在合格以上,且无不及格、缺考等情况,按总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获奖人员,一等前3%、二等前4%-13%、三等前14%-30%,如在前百分之30%中有存在一项或多项不合格者,可依次顺延,但获奖学生名次必须列前50%。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体育表现得分乘权重系数后达到3分者,若有体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课程成绩需在60分及以上,视为体育表现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末品行表现成绩乘权重系数后不满9分者或学业表现成绩中有一门课程考试(考察)不及格者,下一学年不能评优评奖,不能推荐为党组织发展对象,不能获得各类助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末职业技能表现成绩乘权重系数后不达到6分者或社会实践表现成绩乘权重系数后不达到6分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方案中有未尽事宜,由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参照有关文件精神且与学生工作部(处)取得一致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班级及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中,凡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等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学生所获助奖学金及其他评优推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原《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58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各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特殊中专部学生由特殊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5:
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包括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分为六个类别)、校长奖学金等五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绥化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助、奖学金不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选,每一学年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评选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各类助、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单项奖学金者不可兼得校长奖学金。
第二章 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划拨专项经费设立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填写《绥化学院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助学金申请不设定时限,学生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和标准
1.特等特助学金奖免本年度学费。
2.一等助学金2000元/年。
3.二等助学金1000元/年。
第十条 学生申请获得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祖国,热爱人民。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品行表现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50%(一年级学生可以参考高考成绩及高中阶段的品行表现)。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呈明显上升趋势。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等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具备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三级贫困证明。
8.特殊需要教育群体。
9.符合家庭特别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50%(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特等助学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60%(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一等助学金;符合家庭一般困难条件且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5%(不含一年级新生)者,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2门以上。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通宵滞留在网吧。
4.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
5.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6.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7.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8.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9.其他被认定的学习与纪律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第十二条 经过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院(系)辅导员按照要求填写《绥化学院特殊经济困难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制表发放,并监督学生受资助后的各项表现情况。
第十三条 助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学生伙食卡,不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根据《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的资助金,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社会助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由学校联系或主动联系学校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的一定数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金的等级、金额按照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团体、个人意愿设定。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金结合实际确定申请条件,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填写《绥化学院社会助学金申请表》,经评定、审批通过后,由院(系)辅导员填写《绥化学院社会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采取一次性或分批划入学生伙食卡。
第四章 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是学校对学生品行表现、学业表现、职业技能表现、体育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1.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10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7%,每人每年500元。
2.综合奖学金各等级比例人数,严格按照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能够积极服务同学,爱护公共财产,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合格。
2.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奋发向上。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认真参加职业技能训练,各门考试、考查科目均及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道德文明,身心健康。
6.德、智、体、能、实践总评成绩列班级总人数前30%,且为本学年班级文明大学生。德、智、体、能、实践五个指标有一项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1.每年10月份各院(系)对综合奖学金进行评定,结果须在本院(系)及班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绥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汇总暨综合奖学金审批表》,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综合奖学金学校审批阶段坚持审掉不补的原则。
2.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各院(系)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成绩为依据。
3.综合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评定与发放。每学年经学校审批合格后,各院(系)辅导员负责按照综合奖学金名单填写《绥化学院综合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和《绥化学院综合奖学金发放明细表》,并监督获奖励学生综合表现情况。
4.综合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存折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经由学校批准同意采取现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评定综合奖学金,若一个班级有不同招生类别的学生,按不同招生类别分别评定(转类别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综合奖学金
1.休学、出国、在外校借读者。
2.本学年有一学期品行表现不及格者或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者。
4.学籍未注册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以本学年班级实际在籍在校学习人数计算。在籍不在校者列入审批表名单,但不计入评审比例。
第二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其困难程度列本系前10%(以学生处特困生数据库为准),待交齐学费后可予补发综合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助学贷款发放后一次性补齐;学生除贷款外还须缴纳部分费用,本学年内交齐即可补发。
第五章 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优秀奖学金、科研科技奖学金、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活动贡献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等六类。
第二十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申报条件
1.本学年各门课程考试、考查综合成绩为本班级或专业前3%。
2.未获得本学年综合奖学金。
3.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50%。
4.无违纪行为且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以上。
第二十八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办法
1.学业优秀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金额为1000元/每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3.学业优秀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科研科技奖学金评定标准
1.独立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
4.在全国科研科技类学术活动中获得奖励。
第三十条 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办法
1.个人在省级优秀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在省级科研科技类学术活动中获得奖励可申请二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科研科技活动中获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可申请一等科研科技奖学金。
2.若为团体参加专业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竞赛,需申报团体科研科技奖学金,奖项分为五个等级,一等为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二等为国家级竞赛二等奖或东三省竞赛一等奖、三等奖为东三省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竞赛一等奖、四等奖为东三省竞赛三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五等奖为省级竞赛三等奖。
3.个人科研科技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科研科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团体科研科技奖学金一等奖团队奖励4000元、二等奖团队奖励3000元、三等奖团队奖励2000元、四等奖团队奖励1500元、五等奖团队奖励1000元。
4.科研科技奖学金不定期评定,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5.科研科技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申报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文学、文艺刊物上发表文学、文艺作品。
2.在省级及以上各种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文学、文艺创作比赛中获奖。
第三十二条 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的金额及评定办法
1.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凡符合第三十一条中第一项者可申报二等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符合第二项者可申报一等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
2.该项奖学金一等为500元,二等为300元。
3.该奖项不定期评定,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
4.文学(文艺)创作奖学金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活动贡献奖学金申报条件
1.参加省和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及各种社团活动大赛并获得奖励。
2.代表学校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大赛并获得奖励。
第三十四条 活动贡献奖学金评定等级及奖励办法
1.活动贡献奖学金为二个等级,凡符合第三十三条中一项者均可申报。
2.等级标准:一等活动贡献奖学金,须在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及各种大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各级大赛、活动中获一等奖;二等活动贡献奖学金,须在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技能、社团活动及各种大赛中获奖。
3.活动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
4.该奖项每学期评定一次现金发放,须经获奖学生团体或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申报条件
学生有见义智为、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感恩孝道等突出事迹,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褒奖。
第三十六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奖励金额
该奖项为不定期奖励,可视情形,经院(系)推荐,学校研究决定即可授予,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5000元。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申报条件
凡积极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的志愿服务工作,且被录用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均可获得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奖励金额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每年六月评定一次,每人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单项奖学金(除服务基层奖学金由学校统计外),均要由学生团体或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个人申请审批表》或《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团体申请审批表》,并由院(系)辅导员填写《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个人)》或《绥化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推荐汇总表(团体)》,统一报送学校审批。单项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存折中。
第四十条 如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有指导教师的,经提供有效说明材料,学校将视情况,经研究后酌情予以指导教师一定奖励。
第六章 校长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促进大学生积极参与实践项目、激发学生创新意识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校长奖学金评定不受学习成绩限制,着重对积极参与实践教育、勇于创新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级,无违纪行为。
3.在学习中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在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取得一定创新成果,或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有创新表现。
4.学生必须参与实践教育,且申报的实践教育项目取得优秀,实践教育成绩列本年级实践教育成绩的前5%。
第四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及奖励
1.校长奖学金需由学生本人或团队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批准同意。
2.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不设定人数,奖励金额为6000元。
3.学生须填写《绥化学院校长奖学金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将奖励一次性现金发入银行卡或存折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学生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10] 148号)作废。学生评优、推优等条件结合本办法酌情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特殊中专部学生由特殊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6:
绥化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学院的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规范学生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课程考试。在校学生参加的学院组织的其它社会类考试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1.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向他人借用考试用品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品。
2.故意拖延时间在考场内逗留。
3.离开考场后未经允许擅自返回考场。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6.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7.考前发现在桌椅、墙面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2.帮助他人传递纸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无效后:
1.清离考场
2.发生第四条第1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处分。
3.发生第四条第2-4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处分。
4.发生第四条第5-12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记过处分。
5.对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章 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科目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他人试卷、答卷。
3.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或使用电子设备或现代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答卷或代替他人答卷。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题签。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发生第六条第1-2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第六条第3-7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3.对其它作弊行为,若作弊行为认定为伙同他人实施的,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上书写非法言论。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学生考试条例》(绥院院发[2005] 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7:
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试行)
一、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或建议的相关部门:
1.学生违反日常行为管理方面规定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事实真相,在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填写《绥化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日常行为违纪用)》,院(系)依据《绥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2.学生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的,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负责调查事实真相,在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现场填写《绥化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考试违纪用)》,由教务处依据《办法》和《绥化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3.学生违反宿舍管理方面规定的,由所在公寓管理员或公寓管理科负责调查事实真相,在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填写《绥化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公寓内违纪用)》,由公寓管理科依据《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院(系)、教务处或公寓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有关部门需出具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教务处或公寓管理科提出的处分(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院(系)、教务处或学生公寓管理科重新审议,或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处理,或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工作部(处)经过审查,对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和通报批评处理的,参考院(系)、教务处或公寓管理科提出的处分(处理)意见,直接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并以学生工作部(处)发文件形式形成决定。
(六)学生工作部(处)经过审查,对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降级或退学处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做出处分决定,并以校发文件形式形成决定。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只需填写《绥化学院退学申请审批表》,履行有关程序即可退学。
(七)学生处分(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各院(系)下发学生处分(处理)文件,并出具《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经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处分(处理)事宜人员和院(系)领取通知书辅导员签字后留学生工作部(处)存档;第二联由送达通知书的辅导员和学生本人签字后留院(系)存档;第三联告知学生受处分(处理)的情况以及各项申诉权利,交给学生本人;第四联为处分(处理)决定书回执,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后,由院(系)及时返还学生工作部(处)。处分(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生效。
(九)处分(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或通报批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发布院(系)内公告,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降级或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15天即视为送达。学生拒绝在处分(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签字证明即生效。上述两种送达方式,应在处分(处理)决定书回执(第四联)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十)学生处分(处理)决定做出后,学生工作部(处)视情况及时在校内公布,为更好地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布的处理结果只体现学号,不体现学生姓名。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学生处分(处理)情况由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十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由院(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
二、申诉程序
(一)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我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监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受处分(处理)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教务处从专职任课教师中推选,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认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程序不合规范的。
2.学生认为处分(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3.学生认为处分(处理)决定适用学校规章制度不当的。
4.学生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受理日常学生申诉事宜。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为:
1.发放《绥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申诉书》、接受学生申诉请求。
2.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区别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符合申诉范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明显不在受理范围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对受理范围内的一般申诉事件,先行调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过调查、沟通,确认违纪事实清楚、处分(处理)程序和处分(处理)决定适当,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对重大申诉事件,召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4.向申诉人、各有关单位及时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学生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处分(处理)学生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其申诉提起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诉。
(五)在处理重大申诉事件时,如有必要重新进行调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委员2-3人组成调查小组,对违纪事实、违纪处分(处理)程序等进行调查。对申诉案件做出申诉结论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相关部门代表的陈述,并进行认真审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做出申诉结论的表决,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有全体委员1/2以上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2.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做出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提交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机关重新研究决定,重新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级别不能高于原处分(处理)级别。
(八)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九)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做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绥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通知书》。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应以校发文件形式形成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绥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留学生工作部(处)存档;第二联由送达通知书的辅导员和学生本人签字后留院(系)存档;第三联告知学生申诉结果,交给学生本人;第四联为申诉处理决定书回执,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院(系)及时返还学生工作部(处)存档。
(十)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中国足球彩票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九)受处分(处理)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有异议的申诉。受处分(处理)学生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处分解除
(一)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受理学生处分解除工作。
(二)学生处分解除,应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填写《绥化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部(处)经过审核,对记过以下、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直接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将审核意见和学生处分解除材料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学生解除处分,应纳入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范畴。院(系)应将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材料分别于每年3月、5月、9月、11月的25日前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经认真审核,于次月10日前以校发文件的形式做出学生解除处分决定。
四、材料归档
(一)学生处分材料在学生毕业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以学生处分(处理)文件、《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第一联)、《绥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第一联)和《绥化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作为存档和日常管理记录,各院(系)亦以此类文档作为存档和日常管理记录,教务处和公寓管理科以学生处分(处理)文件、学生工作部(处)转发的学生违纪情况电子文档为存档和日常管理记录。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和降级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绥化学院学生处分(处理)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同时由学籍管理部门通过学信网管理平台或校发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8:
绥化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提高学生住宿服务水平,维护学生住宿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要遵守住宿管理规章制度,杜绝不良行为;要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学校鼓励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寓中心提供学生住宿期间的相应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住宿秩序,负责学生住宿服务、宿舍管理、维护维修、清洁卫生和维持公共秩序,检查和制止学生住宿违规行为,协助收缴住宿费和超定额电费。
第四条 学生公寓中心、各院(系)要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学生住宿管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中心根据各院(系)招生人数,分配相应的床位数。各院(系)按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分配学生寝室。
第六条 新生持院(系)开出的住宿卡、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入伍、出国学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要持各院(系)证明材料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退宿手续,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学生退宿后不予保留床位,个人物品自我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八条 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持《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在所住公寓办理退宿手续。公寓管理员验收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名。
因个人原因申请续住在学生宿舍的,应当向学生公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公寓中心审批并安排临时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须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化学院学生走读(外住)登记表》,签订《绥化学院学生走读(外住)协议书》,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和主管领导审批。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由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的,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
第十条 学校不安排已婚学生夫妻房。已婚学生入住宿舍,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期间,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出租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经管理员同意的,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宿舍封闭,不提供学生住宿。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10天内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报公寓中心备案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外出应当向院(系)请假。
第十四条 公寓中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学生宿舍维修、便民等各种服务,努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确保正常住宿秩序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非本楼住宿人员,未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仿真玩具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燃放鞭炮、使用酒精炉;禁止携带和存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和硫酸等违禁品;不能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打麻将、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广告及音像制品等;严禁传销和销售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攀爬护栏、阳台、门窗、防盗网,或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禁止在楼道、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沉重物品,禁止将小动物或宠物带入宿舍,如有发现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公寓中心强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锁好柜橱、房门,不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有效证件,接受管理员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区内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因违反规定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关开门时间:05:30开门,22:00关门。学生宿舍楼熄灯时间:22:30—次日05:30。
第二十七 22:30至次日01:00之前回宿舍者为晚归,次日凌晨01:00后回寝室者视为夜不归寝,22:00后学生不得离楼外出,因病等原因需外出的,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楼。并于第二天凭诊断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辅导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故(如看病、火车、汽车误点等)晚归或不归者,次日到所在院(系)辅导员处补上书面请假条,再到公寓中心撤销记录。学生要按时归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晚归要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否则,管理员可拒绝晚归学生进入公寓。
第三十条 辅导员和管理员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晚归学生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喧哗、打闹、打球、播放大功率音响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设备由外包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学生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和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关水龙头,不得私自拆装水电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每月每人额定标准补助学生电费,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水电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应当向公寓中心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公寓中心要校验水电表,检查记录,核准收费,并与学生验准结果。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学生宿舍卫生清洁,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抛掷杂物;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宿舍门口;不得在走廊内泼水,乱倒饭菜,乱扔杂物;不得往楼外泼倒污水、扔杂物;室内垃圾一律袋装后直接投放至垃圾桶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保洁员负责楼内楼道、大厅、卫生间、水房和晾衣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轮流值日,负责本宿舍内的清洁卫生。
第四十条 不得在宿舍楼墙壁和门窗等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往墙壁上蹬踢打球,违者由院(系)辅导员责令其清理。
第七章 钥匙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人手一把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配换和外借。学生退宿或调换房间时必须交回房间钥匙。
第四十三条 公寓值班室和各院(系)辅导员备有房间应急钥匙。学生借用应急钥匙的,要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填好借钥匙登记单,经管理员同意后借用。非本室学生不得借用公寓值班室备用钥匙。各院(系)查寝时,自带钥匙。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砸、踢、摔、撬设备设施的破坏性行为。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住要检查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如有配备不全或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及时处理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移动,不得移出室外,不得宿舍间调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离宿时,管理员验收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的,学生应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寝室成员均摊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小广告,乱刻乱画,污损宿舍和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他人床位;
3.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在宿舍内玩游戏,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4.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宿舍内养宠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出现两次晚归或一次夜不归宿;
9.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11.晚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
12.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宿舍者。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院系,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故意损坏家俱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3.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
4.留宿外来人员;
5.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6.夜不归寝两次以上者。
第五十二条 对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
2.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3.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
4.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
5.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6.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
7.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8.在宿舍搬迁或毕业离校时违反有关规定;
9.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10.非法同居、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12.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公寓中心将通报给院(系),取消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9:
绥化学院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强化和改进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改革传统的“事后处理型”管理为“事前事中预防型”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籍预警是指学校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施学籍预警的目的
加强校、院(系)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及时干预,督促在校学生能按照学校和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努力学习,加强素质修养,避免或减少在学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指未按时进行学年注册,学习成绩下滑,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接近受到处分、处理等条件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学籍预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各院(系)辅导员负责实施。
第七条 学籍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
学籍预警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
各等级学籍预警的对应条件:
(一)蓝色预警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没有进行学年注册者;
(二)黄色预警
1. 一学期有两门课程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30学时以上(包括30学时)、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不良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三)橙色预警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4门课程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红色预警
1. 一学期有5门,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8门课程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60学时以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 学籍预警每学期既可以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集中预警,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随时预警。
第九条 学籍预警工作的方式
书面通知:对每学期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由院(系)下达一式三份的《学籍预警通知书》,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一份《学籍预警通知书》及《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学生家长。其余两份《学籍预警通知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院(系)保留并与反馈的《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一并存档,辅导员要及时填写《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单》。
第十条 学籍预警工作的分工
1、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于未按时进行学年注册、成绩、纪律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由院(系)辅导员统计确定。
2、对于所有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要逐个谈话,对于受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学生,由各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负责进行谈话。以上所有谈话必须有详细的谈话记录,并填写记录表。
3、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后,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状况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其制定修课计划,并认真填写好《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写《学习计划和承诺书》。
4、 对于受到“橙色预警”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进行预警谈话,了解成绩落后的原因,并认真填写好《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写《学习计划和承诺书》。
5、 对于受到“红色预警”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负责进行谈话并填写《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写《承诺书》。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均须与家长联系,并填写《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单》。
第十二条 对于有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院(系)应及时与学校心理咨询机构联系,提出辅助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从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起,院(系)应将预警学生名单发至必修课任课教师手中,定期听取任课教师的情况反映。学生听课如有异常情况,任课教师应及时向院(系)辅导员反映。
第十四条 要求学生家长收到《学籍预警通知书》后要进行亲笔确认,辅导员应及时整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预警谈话记录表》、《承诺书》、《学习计划和承诺书》、《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单》和院(系)办公室提供的学生成绩单、违纪处分等材料,存放到学生学籍预警档案中, 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籍异动学生(如:留降级、休学学生)的学籍预警工作由学生实际所在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如岗位调整,必须注意做好交接工作。原辅导员须向现在的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情况介绍,在没有正式交接完毕前,由原辅导员负责管理和联系。按照“谁管档案,谁负责”的原则,原辅导员把学生档案移交至现在的辅导员时,代表交接工作结束。
第十六条 院(系)学籍预警工作具体执行部门为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内部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院(系)的办学主体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避免出现工作中的“两层皮”现象,努力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0:
绥化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2008年12月15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实施,2010年9月10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中国足球彩票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办公厅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特别优秀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二级学院(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行四级组织、三级公示、学生民主、教师参与制度,逐级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教务处长、监审处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有关人员任成员。职责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人数及指标,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因素分配评定数额、确定评审时间和办法,进行具体指导、监督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下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系主任)任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其中教师参与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5。具体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系)内各年级要成立由年级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评审推荐小组,负责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步评审及排序,形成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并附1—2名候选人。班级要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班级推荐小组,独立开展推荐工作,民主确立推荐名单。在整个推荐评审的过程中,参与评审的教师不能同时担任院(系)和年级的推荐评审组织成员。
第三章 评定范围、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纪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和班级的活动,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的第5年。
(三)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且无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其中一项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院(系)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
(四)突出表现
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纪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无单科不及格情况。
5.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且生活俭朴。
6.经院(系)和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困难学生档案中有记载。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纪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并能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经院(系)和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困难学生档案中有记载。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不能连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公平、公正,对困难学生实行档案管理,即每学年初对困难学生按年级进行认定、排序,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主要依据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自我认定。新生中困难学生的自我认定,须提交家庭所在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示的贫困证明,或有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有关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同时本人要介绍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和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其他年级的困难学生,也要在原有档案基础上,每学年初以书面形式说明年度内家庭发生的经济变故、获得各种资助等情况,以完善困难学生档案。
2.民主推荐。困难学生实行班级、年级两级推荐制度。即:各班级组织学生按班级同学的困难程度及综合表现进行民主排序,并按要求将全班排序汇总。年级评定组织要在班级推荐排序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勤工助学等表现进一步审核,并在年级内综合排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困难学生材料。
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听取年级推荐组织的情况汇报,并对排序结果逐一进行审核,同时按年级进行排序,并在全院(系)公示,无疑义后,填写困难学生档案,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困难学生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要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困难学生档案作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每年上级划拨的人数指标及要求,遵循自愿、民主、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有愿望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须由本人递交申请书,并填写有关申请表。
2.院(系)内推荐审核。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要依据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成立组织、履行职责,按照班级推荐、年级确立初审名单、院(系)内审核、学校终审备案的工作流程逐级进行评审、排序,确定推荐名单。评审实行全程记实,材料全部存档。院(系)、年级评审结果要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
3.学校终审备案。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在听取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全校评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对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及推荐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学校评审工作领导组选派巡视员对各院(系)评审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及沟通联络。学校监审处设举报电话,并接待来访。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并划齐奖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并划齐奖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在当年秋季和第二年春季国家资助资金到位后,分别一次性划拨进学生伙食卡或银行卡,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将取消其资格、待遇,并收回资金及证书。
1.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生活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4.不思进取,不努力学习,无故旷课或夜不归寝。
各院(系)须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金或助学金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取消该生获奖、获助资助资格,空出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重新评选,确定人选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若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退学、休学,取消该生春季学期资助资格,空出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重新评选,确定人选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若获奖、获助学生意外身亡,将相应资金交付给其家人。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事迹宣传,同时对获奖励或资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每个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都要向各院(系)提交一份资金使用及学业规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定过程中,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须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绥化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89号)作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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