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解读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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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4:15:35 |
调查与证据
傅傑
调查取证是指具有调查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为了查明事实,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修订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泄密案件证据类型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案件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密级鉴定书等。 一、证据的分类 1、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保密违法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机关、单位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3、证人证言: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案件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7、保密检查、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技术核查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技术核查取证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对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进行技术核查取证,形成技术核查报告。 9、密级鉴定书: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鉴定结论。 二、调查取证的方式 《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泄密案件调查取证有八种方式,分别是: 1、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规定了询问的主要内容以及询问的方式及注意事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第四十三条) 3、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第四十四条) 4、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进行登记保存。(第四十五条) 5、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技术核查取证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技术核查取证。(第四十六条) 6、提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第四十七条) 7、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第四十八条) 三、调查取证的原则是依法、及时、全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法定方式采集,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2、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大部分保密违法案件都涉及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证据具有易失性、多样性、实时性等特点,现场取证显得特别重要。 3、调查取证要全面系统的获取证据,使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二是调查取证中既要收集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收集该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有法定的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三是证据的种类要全面,只要是能反映案情的客观事实材料,都应尽量收集。不能仅凭当事人口供为证,要尽量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 四、调查取证的要点 1、远程电子证据的提取 (1)取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网站”等获取); (2)涉案网站的相关信息(固定域名、网站首页内容、网站ICP备案号等); (3)涉案网页的相关信息(撰稿人、审核人、联系人、发布时间、访客数量等); (4)涉案文本内容信息(标密情况、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内容、发文范围、发文日期、签章情况)。 2、现场电子证据的提取 (1)取证时间(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网站”等获取); (2)设备联网情况; (3)现场情况固定(现场检查笔录); (4)涉密文本内容信息(标密情况、文件标题、文件内容、发文范围、发文日期、文件创建时间、文件修改时间、文件访问时间)。 3、纸质文件的提取: (1)涉密文件的密级、数量、主要内容、载体类型; (2)取证时间; (3)正式件与该件的区别; (4)文件的定密审核审批情况; (5)涉密文件的具体经手情况; (6)涉嫌保密违规违法的具体情节。 4、设备相关情况的提取 (1)是否张贴标识; (2)设备型号、类型及硬盘序列号; (3)设备现在的保管责任人; (4)涉嫌保密违规违法情节期间的设备保管责任人员; (5)设备的技术核查情况; 5、保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固定 (1)人员情况(身份信息、职务、政治面貌、职责范围、是否涉密、涉密等级、是否经过保密教育培训); (2)保密违法违规的具体情节和步骤; (3)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4)从重、从轻情节; (5)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划分; (6)保密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具体应对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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